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或决议事项按照到会人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议事按照规定权限和工作实际需要,分为委员会议、纪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或经纪委书记委托,由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各室提请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书记办公会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意见,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列出议题报告单,报纪委书记审批。
第二章 委员会议
第五条 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县纪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乡镇、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委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选举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二)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委、省、市纪委、监委及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讨论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工作安排意见;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常委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常委出席才能举行。召开常委会时,常委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有关纪委委员或县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负责人、相关事项承办人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每次召开常委会前,要将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每个常委及有关列席人员。
第十条 研究干部问题及县管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处分的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委和县委有关纪检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
(二)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部署;
(三)讨论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工作;
(四)讨论审查各乡镇、各派驻(派出)机构纪检干部的调整和配备;
(五)讨论决定县管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
(六)讨论县管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处理意见;
(七)讨论由县委和县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申诉案件的复查结论;
(八)讨论决定群众来信来访调查结论;
(九)听取和讨论新提拔科级干部任用有无信访反映和违纪的问题,为县委任用干部提供准确的依据;
(十)讨论决定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书记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问题:
(一)讨论研究阶段性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研究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查工作;
(四)听取有反映党员干部信件的调查情况汇报;
(五)讨论研究市纪委、监委和县委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经费预算及其他有关事项;
(七)听取有关科室的工作汇报,讨论涉及各室工作落实和协调方面的事宜;
(八)讨论决定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九)讨论县委统一安排的工作;
(十)讨论研究其他有关事项。